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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工作严谨、客观,可以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林卓彬 肖 林 冼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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