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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达刚控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对公司出售持有的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信”)具有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资格。上海立信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上海立信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有关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定价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定价具有公允性。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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