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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程》”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委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刊登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收到股东招下简称“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 370,878,000 股 A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4%,以下简称“招商局港通”) 《关于提议增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招商局港通提议将贵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 2022的《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招商局港通关于增加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符合上述规定,该两项新增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邓仁杰先生主持。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计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7,131,64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5.5338%;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0,409,66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69%。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7,539,9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5,989,52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1,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7,540,3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6%;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4%;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5,989,92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7,540,3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6%;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4%;票)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0,831,31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87,540,31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996%;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4%;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5,989,92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2,287,469,4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135,919,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2,287,469,4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135,919,0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留永昭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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